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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利贷?高利贷的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来源:华佗小知识

高利贷利息在一定范围内受法律保护,超出范围则无保障。最高人民规定了民间借贷利息的标准,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支持,超过36%部分无效。借据中的金额一般视为本金,利息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应支付本息总和不超过借款本金与以24%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高利贷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利息区间内可得到法律保护,需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高利贷由于利息高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无论是放贷者还是借贷者都一样。但是高利贷利息在相关的范围里面还是受法律保护,只要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具体利息不太高。2015年9月1日我国出台最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高利贷的率标准作出了规定。

按实际情况,对于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只有符合规定的部分受到法律保护,而超过规定部分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不予支持。

高利贷的问题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的了解,一般情况下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障的,但是,如果存在合理的利息区间就会受到有关法律的保障,因此自己需要清楚具体的情况,只要自己符合法律上的规定,那么自己权益维护就会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自己需要注意。

结语

高利贷的问题需要自行了解,一般情况下高利贷缺乏法律保护。然而,只要在合理的利息范围内,相关法律仍会提供保障。2015年9月1日,我国出台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高利贷的利率标准进行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部分利息才受到法律保护,超过规定部分则不受保护。因此,在面对高利贷时,了解具体情况并遵守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务必引起注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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