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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坑洼致骑车人摔伤,责任谁来担?

来源:华佗小知识

鲁法案例【2022】128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谁能想到自己骑电动车出门

都能天降横祸

遇坑摔伤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

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跟律师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遇坑摔伤,住院治疗8天2021年11月20日17点45分左右,原告刘小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某村口道路上时,在该路段一坑洼处摔倒,致刘小某摔伤。刘小某在医院住院治疗8天,被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颅脑损伤。2022年1月17日,刘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认为受伤路段系某和某村委养护范围,遂将该和该村委诉至,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3526.6元。

道路管理养护部门担不担责?因道路路面不平影响通行致人损害,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道路管理养护部门的责任。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路段属于乡道,位于被告某行政区域,该对事发路段负有监督、管理、养护职责。该路面的坑洼系来回车辆碾压所致,被告某未及时对坑洼处进行处理,履行保持道路平整的法定义务,亦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事发地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原告刘小某驾驶电动车经过事发地点时,因路面的坑洼摔倒而受伤,因此被告某对原告摔伤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事发时原告刘小某未满16周岁,原告刘小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未在日常生活中及时告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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