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未婚生子孩子的情况下,对于子女问题,一般由亲生父母共同对子女承担抚养、教育等义务。且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的,应当比照法律规定的婚生子女的相关规定,解决子女抚养、抚养费、探视权等相关问题。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 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 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