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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破产债权法律问题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四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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