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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与代为受偿

来源:华佗小知识

债务转移是合同义务的转移。第三人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一致,并经债权人同意为有效。而代为清偿并不是合同义务的转移,无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往往由第三人单方面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由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代为清偿的协议。而代为清偿的协议并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因此,只对第三人与债务人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一、第三方履行是指什么

第三方履行是指:第三方单方面表示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合同当事人的协议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第三方可以同意或拒绝履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方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第三方只能将第三方视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视为合同的当事人。

当第三方拒绝履行时,合同债务人应负责履行。第三方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不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第三方不适当履行是恶意的,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第三方应当承担责任。此外,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的第三方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即一旦第三方同意履行,视为债权人不能拒绝履行,如果第三方不履行,则视为债权人不能拒绝。

二、代为清偿适用哪些条件

代为清偿的条件:

1、债务性质,可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债务作为债务的关系内容专属性的,不得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但是,该协议必须在清偿前作出,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偿还,债务人也没有正当理由提出异议;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清偿债务人的意思。

三、第三人履行是什么意思

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合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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