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批准逮捕的机关是检察机关,机关是执行机关,没有权办理取保。《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 机关执行 。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九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