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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能否不予受理

来源:华佗小知识

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可以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1、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根据我国《刑法》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核准。自诉案件就适用以上的条款。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管辖怎么确定

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行使管辖权。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审判。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轻伤、重婚、遗弃等),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必要时,也可以将案件移送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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