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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减刑由什么人办理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无期徒刑减刑的办理人员具体如下:

1、原由高级人民初审、上诉审或依法复核,并制作法律文书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其减刑、假释仍由高级人民办理。

2、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判决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其减刑、假释可由中级人民办理。

3、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判决的死缓案件,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应由高级人民办理;以后再由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减刑时,可由中级人民办理。

4、教工作团委批准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案件,如果是由中级人民或基层人民判决的,其减刑、假释可由中级人民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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