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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担责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承担返还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赔偿公司。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外民事责任是什么

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外民事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严格来说,股东如实出资是为了保证公司责任财产的充足,增强交易对手与之交易的预见性。如果公司在经营中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里的补充赔偿责任是顺位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公司不能赔偿的,由股东赔偿。如果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发起人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明确的是,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并履行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公司成立时的股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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