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②意识消失;③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③不能工作;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②仅限于室内的活动;③明显职业受限;④社会交往困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九级工地伤残的鉴定标准
对于工伤鉴定的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共有十个等级,但这其中是不包括工伤导致职工死亡的情况。
对于工伤鉴定等级的确定需要根据伤残程度来确定。
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等。
工伤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等等。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构成工伤六级伤残的标准有很多,例如: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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