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
对于质量纠纷,如果属于侵权行为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如果质量纠纷属于违约责任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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