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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权利义务转移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主观: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生效要件为须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权利,且转让不改变该权利的内容,并且转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以不存在或者无效或者已消灭的合同权利转让的,即为标的不能,转让合同无效。转让合同权利为处分权,让与人应当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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