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丹阳市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你向我委托人借款230万元以及拖欠利息事宜特致此催款函:你于x年3月3日向我委托人借款贰佰叁拾万元(2300000.00元),你应当在x年3月14日前还清本息,但你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截至目前,你尚欠我委托人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特致此律师催款函,请你在此函登出后五日内将尚欠我委托人的借款本息归还给我的委托人,逾期我所将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届时引起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函告人:江苏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
x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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