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男,19xx年5月11出生,汉族,XX市朝阳区XX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街道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XX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市朝阳区XX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
电话:邮编: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X年XX月XX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于X年XX月XX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XX市X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XX日内赔偿给王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XX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X年XX月XX日以前归还的XX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XX市XX区人民
申请人:王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