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拘役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包括发现新罪行、补充侦查、改变管辖、二审发回重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法律分析
一、刑期从何时算
1、刑期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例如拘役的刑期就是在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机关就近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
2.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且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可以折抵刑期。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特定情况下羁押期限需要重新计算,包括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改变管辖的案件等。在审理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一定的权益,如每月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可获得报酬等。以上是对刑期计算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的简要介绍。
法律依据
(二)受刑事处罚;
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