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退还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现只能把法律规定的几条原则解释如下:
1、未领取结婚证的,可以退。
2、没有在一起生活的或以夫妻名义生活时间较短的,可以退。
3、有证据证明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苦难的,可以退。
4、如果领了结婚证后在一起生活较长时间,离婚后给付彩礼方的生活也并不困难,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