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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款先开票的税务法规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分析:关于收款与开票,应属于《税收程序法》中的《管理法》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其中并没有必须先收到款项再开票的规定,但是按照交易的程序来说,是需要先付款,再取货与开票的。

虽然没有规定说公司必须先收到款项再开票,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却规定了:依照税收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依照税收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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