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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将被收回

来源:华佗小知识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包括什么

1、以下情形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

(3)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

(4)地核准报废的;

(5)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6)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

(7)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

(8)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该内容由 杨文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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