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9]23号文件规定:第六条未按规定开具的,除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外,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应开票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开票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开票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五十份以下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涂改,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代开,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拆本使用,十本以下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十本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开具票物不符,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开具作废,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开具,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扩大“专业”开具范围,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登记簿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