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私藏弹药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持有手榴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2、非法持有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3、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
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