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012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
(七)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八)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1、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
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
4、中国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法律规定
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就是指股票的实际持有人将自己所持有的股票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