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注销流程如下: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5)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6)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7)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8)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9)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10)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2)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3)销售公告,在45日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司注销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后进行破产清算的,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就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