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私藏支罪量刑标准如下: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两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或者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即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两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两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五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支达到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