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大额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进行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第三十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