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需要提供书面借据或必要的事实根据,否则将不予受理。债务人失踪时,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不明确的将中止诉讼。举证时需要证明当事人资格、借款关系、已偿还借款和诉讼请求金额。诉讼是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有效方式,但当事人需了解起诉要求和收集证据。
法律分析
一、民间借贷纠纷如何起诉
根据《若干规定》,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提示:
1、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2、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和审理和一般民事纠纷没有什么区别。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如何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大多数民间借贷纠纷都是由于债务人没有按期还款或者是拒绝还款而引起的,债权人为了能够顺利追回欠款,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可以说,诉讼是有效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之一,不过当事人如果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最好先搞清楚民间借贷纠纷如何起诉,要收集哪些证据。
结语
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和审理与一般民事纠纷并无区别。对于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情况,的处理方式取决于借贷关系是否明确。若借贷关系明确,可进行缺席判决;若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则诉讼将中止。因此,出借人应保存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明确借贷关系的证据材料,以防借款人失踪导致案件无限期中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举证需要提供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已偿还借款的证据以及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诉讼是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但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最好先了解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方式和所需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