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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债务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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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债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增长速度太快,规模相对比较大。我国地方债务问题由来已久,并且随着时间的前进积累的总量已经变得非常大,这样就导致一些地方财政出现超负荷运转情况。根据国家权威部门所发布的一些数字可以看出,早在2008年我国各级地方的融资方负债已经到达1.7万亿,但是到2009年中旬,已经达到5万亿,到2009年底已经到达6万亿。很多城市通过借助于所提供的融资平台拉进行过度举债已经接近极限,而且债务已经达到150%以上,甚至存在一些县市债务已经超过400%。

(2)主体不明确,偿债责任不清晰。当前阶段,非常多的在进行债务偿还过程中只是通过对财政在饥饿偿还的债务进行管理,而且在进行管理过程中,只是进行统计、资金划拨以及预算拨款等微观管理,但是通过融资或者是经过部门来形成的债务,地方财政部门并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且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目前面临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通过担保通过融资平台来借入的债务,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是非常明确,因此要想对债务的责任主体进行确定存在比较大的困难,而且由于地方的投资冲动以及领档案不考核机制不是非常完善,一些地方领导在进行举债过程中不计成本、不计偿还压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第三章第五节 、第六节 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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