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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认可时,该怎么办?

来源:华佗小知识

原告举证被告不认同举证证据的处理方式及民事诉讼质证技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可以在法庭上质证,并提供证据推翻原告证据。民事诉讼质证应合法、求疑、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并可采用单一质证、阶段质证、分类质证或综合质证等方法。这些技巧可以单独或交叉运用,以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

法律分析

一、原告举证被告不认同举证证据怎么办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不认同的,被告可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有问题的,由进行审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民事诉讼质证技能有哪些

1、合法。要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做到言出法随,严禁用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逼取、套取证言进行质证。

2、求疑。质证的对象,必然且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质证要言之成理,持之有故,不能信口开河,当然更加不能信口雌黄嘛。

3、有利。必须有利于实现诉讼目的,有利于获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或者常识或者陈述,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诉讼活动确立充分确实的事实根据。总之,都必须要有利于已方当事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4、质证方法(法庭调查模式)

(1)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

(2)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3)分类质证,即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

(4)综合质证,即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

以上四种质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交叉运用。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若被被告不认同,被告可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并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原告证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证据应在法庭上出示并互相质证。质证技能包括合法、求疑、有利等要求,并可采用单一质证、一组一质证、分类质证和综合质证等方式。在审判实践中,这些质证方式可以单独或交叉运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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