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后,若一方要求返还,另一方应当返还。男方给女方彩礼,属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双方未登记,无基础关系,受赠人应返还赠与物。所以在未登记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应当被返还。在给付彩礼后,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男方在婚前给女方彩礼,其形式是一般赠与,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双方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就没有结婚,发生赠与的基础关系就不存在,受赠人即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因此,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内容由 马阳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