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的债务可能由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因此,公司注销后的债务可能由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承担。
一、公司注销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公司注销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诉讼期间法人变更如何办理?
诉讼期间变更法人的应作以下处理:
1、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合并而变更法人的,以合并后的企业为诉讼当事人;
3、企业法人分立而变更法人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其他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