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成立要件是:
1.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
一、民法规定地役权期限是多久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二、物权包括哪三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属物权。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质权与留置权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
(4)物权与从物权
能够存在的物权为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
三、地役权法律效力是物权还是债权
地役权属于物权。土地服务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有效使用或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符合土地服务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登记土地服务权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设立地役权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性,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使其失去存在的意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