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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么

来源:华佗小知识

夫妻可以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在异地只能是起诉离婚。

异地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

1、协议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可到原结婚登记机关或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离婚。

2、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离婚,或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方面未达成协议的,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可区分不同情况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由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意离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提出离婚申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

(2)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提起诉讼;

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起诉离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三是被监禁的人。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提出离婚申请;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起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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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具体适用条件如下:

1、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管辖。

2、特殊的情况: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被劳动教养;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三)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手续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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