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起诉离婚以后,既可以分居,也可以共同生活,并无法律明文规定要求双方在离婚期间是否要同居生活。
首先,分居两年并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
其次,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两年只是作为判定准予双方离婚与否的一个考虑因素,必须根据整个案情,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最后,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两年不能自动离婚。
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况有什么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况有:
1、分居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谐,而不是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两地分居,住房问题导致夫妻不能同居;
2、分居强调夫妻双方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不履行家庭义务;
3、夫妻分居已满两年,但未造成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或经调解仍有和解的可能,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两年,都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要条件。若夫妻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不满两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二、分居应该怎么界定?
目前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在一方起诉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很难认定构成民法典上的分居。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此外,您还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满两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之一,仅是判决离婚的情节之一,并不能让夫妻关系自动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