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党员档案随人事档案一起转出学校的,可以将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人才交流中心。党员档案和人事档案分开转出学校的,党员档案可以存放在所到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保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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