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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