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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来源:华佗小知识

受诉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审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提出申诉的,不影响受诉对案件的审理。

一、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管辖权有争议,也是之间的问题。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上级人民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审判。

一、审查管辖权异议的几个方面的内容

近年来,管辖权异议案件逐年上升,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恶意拖延诉讼,出于地方保护等因素。可见正确处理管辖权异议,关系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正确裁判案件的前提,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这两条规定原则上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方法。审查管辖权异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管辖权异议主体的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认识不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明确规定了被告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这里所说的被告当然包括在诉讼过程中人民追加的被告,对于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异议,但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呢?应当区别对待。原告向起诉后,由于对案件性质认识的变化,诉讼请求发生变化等可能对受诉提出管辖异议,例如原告起诉时是以侵权提起的诉讼,起诉后又发现该案件性质并非是侵权案件,而是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管辖的也会有相应的变化,原告就有权重新选择受诉,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再者由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因,案件从受诉转到另一,就原告而言,可能不同意该审理,又不愿撤回起诉,那么也就只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移送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许再自行移送。”原告应该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区别对待。对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是依附于原告或被告,是辅助一方的当事人,无权选择受诉,当然也就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可见,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对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是主动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应视为该第三人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则该第三人享有了原告或被告的权利,该第三人也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客体的审查。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作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没有争议,级别管辖作为管辖异议的客体有不同的意见,但最高人民在《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如何处理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受理诉讼案件的应当认真审查。受诉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可见级别管辖也也是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对于指定管辖则属于利用职权作出的管辖决定,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故指定管辖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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