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有以下的3个条件,分别是:
1、人民已经受理案件,但还没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提出,对于第二审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
管辖权异议,就是指当事人认为受移送的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向上诉或者移送提出的意见。如果是公民提交的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进行管辖案件;如果被告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应该是经常居住地的进行管辖案件。如果是法人提起的诉讼案件,应该由被告居住地的进行管辖。
一、管辖权异议上诉费用的交纳标准是什么?
1、当事人对人民的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提出,不须交纳诉讼费。
2、对人民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不须交纳上诉费。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的,在裁定的同时裁定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在二审裁定生效后向一审交纳。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或受诉向其移送案件的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或受移送案件的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受诉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所以,管辖权异议成立后移交的案件不需要重新立案,由接受移送的直接安排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