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人民陪审员没有工资,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给予补助。
2.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3.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4.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三十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给以适当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