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企业咨询,该企业销售了一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买方向该企业索取专用。该企业能不能开具专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易征收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
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开具专用呢?《通知》明确了三种销售行为可以开具专用,以及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等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下列三项规定的,可自行开具专用。即:
第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第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第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
对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填写,《通知》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该内容由 范学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