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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主观:

房地产开发规定有: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土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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