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退,但有条件。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章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章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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