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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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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五条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关系当事人及权利根据不同的标准,票据当事人有多种分类方式。依据债务人所处的位置不同,可以分为第一债务人和第二债务人;依据加入票据关系的时间和在票据关系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根据参加票据关系、承担票据义务的顺位,还可以划分为前手与后手。常见的票据当事人主要有:人、持票人、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被保证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被参加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和承担付款人等。票据权利是指票据表示的金钱债权,即票据持有人向票据债务人直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根据行使顺序的先后,票据权利可以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此外,票据法还规定辅助票据权利,对以上两种票据权利起补充作用。票据权利的构成主要需具备三个条件,即该权利必须为直接达到支付票据金额而设立,必须依票据才能行使,且只能对票据行为的关系人行使。票据权利依存于票据本身,以现实地占有票据为依据和前提,因此,只有合法取得票据的人可以成为票据权利人,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而取得票据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从人取得(原始取得),从持票人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受让票据(继受取得)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如追索取得,继承或赠与取得等)。票据权利行使的方法就是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当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客观地丧失其存在后,票据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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