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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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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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