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会救助的责任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需求,一旦受助者不再符合法定的供养条件,救助行动就相应终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相关部门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事处,由乡镇、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