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以下的情形: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规定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证据的性质如下:
1、客观真实性。
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可靠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2、证据的关联性。
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
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