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摘要提供了一份关于一、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意见书的组成部分。文件包括标题、摘要、案件背景、当事人主张、辩论观点、法律依据、结论以及辩护人姓名和日期。案件背景部分包括案件时间、地点和当事人信息;当事人主张部分详细阐述当事人认为构成犯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辩论观点部分阐述律师在代表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时的观点;法律依据部分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辩论观点进行法律依据的
法律分析
关于一、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意见书的组成部分有哪些,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 标题:在标题中,我们可以简要描述这份文件的主题,例如“一、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意见书”。
2. 摘要:摘要是对这份文件核心内容的简要概述,可以包括案件背景、当事人主张和辩论观点等。
3. 案件背景:这部分主要介绍案件的背景信息,例如时间、地点、当事人等。
4. 当事人主张:这部分详细阐述当事人认为构成犯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5. 辩论观点:这部分阐述律师在代表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时的观点,包括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控方证据的不足以及自己的辩护策略等。
6. 法律依据:这部分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辩论观点进行法律依据的说明。
7. 结论:结论部分总结无罪辩护的主要观点和依据,明确律师对案件的判断。
通过以上部分的改写,我们可以保持原始文件的意义不变,同时使读者更容易理解。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法定事由
无罪辩护——是为不应失去人身自由或者生存权的人依法争得人身自由或生存权而辩护。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作无罪辩护:
1、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2、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了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3、被告犯罪行为证据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4、办案机关程序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应坚决予以否定。
5、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6、刑法不予追究
有些行为,虽然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由于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相较于无罪辩护意见书的结构和写法,问题的关键在于,做无罪辩护的法律风险可能普通民众都知之甚少。律师当然不会轻而易举的做无罪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本身也就代表了犯罪嫌疑人自己对本案的态度。如果不是有着重大的证据能证明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易不要做无罪辩护。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经人民许可,可以查阅、摘抄或者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查阅或者摘抄、复制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应当经人民工作人员的在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享有查阅、摘抄或者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的权利。同时,辩护人应当在人民工作人员的在场下进行查阅或者摘抄、复制的操作。因此,辩护人需要写明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以便人民工作人员能够确认其身份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三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