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四条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五条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会员
第六条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七条申请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具有良好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