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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借条丢失,如何是好?

来源:华佗小知识

还款后,借条丢失不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已偿还借款,原告仍需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建议债务人通过转账等方式还款,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录音、录像、聊天截图等。民事答辩状应包括首部(答辩人基本情况和答辩缘由)、正文(答辩理由、请求和证据)和尾部(致送、答辩人签名和时间)。还款后双方应销毁借条,如借条丢失,需保留还款证据以避免纠纷。

法律分析

一、欠钱已还借条丢失怎么办?

钱还了那么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就已经结束了,借条丢了也没什么关系,债权人再起诉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建议债务人在还款的时候最好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还可以保留已经还款的录音、录像、聊天截图等证明还款的事实。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二、还钱后被债权人起诉应该怎么写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

2、答辩请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正常情况下,在已经还钱了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就应该当面把借条给销毁的,借条通常情况下保存在债权人手中,还完钱以后就应该让债权人把借条还给自己,这时候债权人说借条丢了的话,自己就一定要注意保管好还钱的证据,以便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条丢失并不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借贷关系的终结。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已偿还,原告仍需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建议债务人在还款时通过转账等方式,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录音、录像、聊天截图等,以确保还款事实的证明。在答辩状中,首部应明确身份及答辩缘由,正文中提供答辩理由、请求和证据,尾部包括送达的名称、答辩人签名、答辩时间以及附有副本和相关证据情况。双方当事人还应当面销毁借条,但若借条丢失,债务人应注意保管还款的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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