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是警方也只可以根据手机号码调取通话记录,对于通话内容是没有办法知悉的,除非机关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于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提前采取技术措施,监听其手机通话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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