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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追加被告的规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主观:

新民诉法有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准许。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所以追加被告的期限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

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

人民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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