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第二次诉讼离婚不一定会判离。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以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为界限,批准或不批准离婚。起诉离婚的一方以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未能向提供有关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再次拒绝离婚的后果。因此,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应准备证明夫妻关系确实破裂的证据,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以获得的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